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违约 > >

对方违约起诉我退定金合法吗?

不合法,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是不需要退定金的,对方违约应当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对方违约起诉我退定金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0-07-09 16:18 热度:


不合法,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是不需要退定金的,对方违约应当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合同违约有哪几种形式的违约责任?

相关阅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违约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违约责任。 实践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只要查明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事实,排除不可抗力的外部原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违约。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素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的法定性质。 包括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和辩解的合法性。 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 同时,没有法定的责任...

败诉后承担违约责任吗

败诉后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如果是原告败诉的,承担诉讼费用,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被告败诉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

违约责任能否涉及第三方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能。总的来说,三方协议和双方协议并没有太多的不同,付什么责任基本上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违约的性质来确定: 1、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原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

违约纠纷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吗

合同违约纠纷与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违约纠纷应该以合同违约的案由起诉,而不提起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