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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管辖?
发布时间:2022-06-16 11:59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有以下四个原则: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在合同履行地约定的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况; 约定的管辖权不得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原则上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
(一)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无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是否一致,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但不由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况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地约定的优先原则只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不实际履行。 公约优先原则不适用。
(三)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原则,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唯一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四)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管辖法院的认定原则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按照约定优先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有管辖权,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对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至少应当有 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相同管辖权。  ; 原被告住所地和管辖地相同,且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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