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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发布时间:2023-11-25 11:31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此外,最高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不能采用固定比例“一刀切”的做法,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上海高院在《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避免“一刀切”。
 
最高法院2021年出台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划重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分高于”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一般的参考标准,但不能机械套用,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还是应当秉承审慎适用的态度。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审查以下方面:
 
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遵循违约金填补损失的原则,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对违约金作出详细约定,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并以违约金太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数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事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系商业盈利,即使在本次交易中无法盈利或者亏损,也应自愿承担商业风险,按约履行案涉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基于本案中B公司并未存在过错、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等情况,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B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A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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