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分享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不可以中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期限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间,其目的是为了尽快确定合同的效力,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通常情况下,不存在类似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不会因为某些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断、重新计算。
不过,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追认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等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追认权的客观障碍,且该障碍消除后剩余的期限不足以让权利人合理地行使追认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考量,但这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中断,只是在特殊情形下对期限的特殊认定和处理。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