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若主合同未生效,而定金已交付,需视具体情形处理定金。如果主合同未生效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比如政府政策突然调整致使合同无法按原计划生效,此时收受定金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交付方。若主合同未生效是由于交付定金一方的过错,比如交付方故意不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收受定金方有权不返还定金。反之,若因收受定金方过错导致主合同未生效,收受定金方不仅要返还定金,还可能需承担因自身过错给交付方造成的损失。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 2 万元定金,合同自双方办理公证后生效。甲交付定金后,乙却拒绝办理公证,导致合同未生效。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合同未生效是因为乙的过错,乙作为收受定金方,应返还甲交付的 2 万元定金。此外,若甲因合同未生效遭受了额外损失,如为准备购房支付的咨询费等,乙还需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在涉及定金的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以及定金的处理方式。交付定金一方要确保自身积极促成合同生效,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生效而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同样应积极履行使合同生效的义务,若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生效,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双方要保留好与定金交付、合同生效相关的沟通记录、凭证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