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迹象。甲公司担心胜诉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保障自身权益,防止乙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若甲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且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若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转移财产的线索、交易记录等。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准备好申请书,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数额以及保全的理由等,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选择提供现金、房产等担保物,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后,要积极推进诉讼或仲裁程序,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同时,要注意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合理,避免过度保全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