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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发布时间:2025-03-31 11:18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但如果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一些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约定对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此类条款无效。即使合同中存在该免责条款,服务提供方仍需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消费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若免责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也可能无效。​
案例:某健身俱乐部与会员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俱乐部对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俱乐部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概不负责。” 会员在健身时,因俱乐部的健身器材维护不当发生故障,导致会员受伤。会员要求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俱乐部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健身俱乐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对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因俱乐部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免责,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俱乐部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需对会员因健身器材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作为合同起草方,在拟定免责条款时,要确保条款合法合规,避免设置损害对方人身权益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内容。同时,若提供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定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作为合同接受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免责条款,对于可能损害自身重大权益的免责条款,要提出异议并与对方协商修改。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免责条款产生纠纷,要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免责条款的效力,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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