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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能否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期限?​
发布时间:2025-03-31 11:19


       
合同签订后,一方因自身经营困难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若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虽然自身经营困难通常属于商业风险,但如果经营困难是由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此时受不利影响方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期限。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平原则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变更请求。​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在 3 个月内分批次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所在地区突发重大疫情,政府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导致甲公司工厂停工,原材料运输受阻,无法按原计划履行合同。甲公司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请求乙公司同意变更设备交付期限。​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甲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与乙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若乙公司不同意变更,甲公司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考虑疫情对甲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乙公司的合理需求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甲公司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请求。​
律师建议:当一方因自身经营困难可能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经营困难的原因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积极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期限。在协商过程中,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政府文件、行业报告等,证明经营困难的客观存在及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关联性。若协商不成,在准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时,要收集充分的证据,阐述变更合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对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进行约定,明确协商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更高效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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