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作证,否则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案例:在一场买卖合同纠纷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申请曾参与货物验收的员工丙出庭作证。甲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详细说明了丙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其能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符合规定。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审查丙的证言与案件待证事实(货物质量问题)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若法院认为有必要,会通知丙出庭作证。丙出庭后,应如实陈述其在货物验收过程中亲身感知的事实,如货物外观瑕疵、检测数据异常等,不得发表主观猜测或评论性言论。丙作证前需签署保证书,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决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要尽早确定证人,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详实,充分说明证人与案件的关联以及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在证人出庭前,要与证人充分沟通,提醒证人如实陈述事实,避免使用不当语言。同时,要告知证人签署保证书的重要性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否则可能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