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中,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需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若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当一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对方开具发票。例如,甲、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公司收到货物后 10 日内开具发票,甲公司收到发票后 5 日内支付货款,若乙公司未按时开具发票,甲公司可拒绝付款。然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与开具发票先后顺序,且开具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仅为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因为支付款项是合同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但在某些特殊行业或地区,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开具发票与支付款项存在特定关联,从其规定。
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未约定付款与开具发票顺序。工程竣工后,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丙公司以丁公司未开具已付款项发票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未约定付款与开具发票先后顺序,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丙公司不能仅以丁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若丙公司因未取得发票遭受税务损失等,可另行主张赔偿,但不能以此对抗付款义务。若建筑行业相关法规或当地政策对发票与工程款支付有特别规定,按规定处理。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与开具发票先后顺序及相关违约责任,避免纠纷。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方不能随意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若因发票问题遭受损失,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收款方要及时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开具发票,避免因未开具发票影响款项回收,若对方不合理拒付,可主张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重视发票开具与收取,降低税务风险及合同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