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问答 > >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陷阱及应对

案例:某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家电,下单时需点击同意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一条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平台仅承担退货退款责任,不承担任何额外赔偿。王某未仔细阅读该条款,直接点击同意并完成下单。后家电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王某家中财物受损,王某要求平台赔偿财物损失,平台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仅同意..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陷阱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6-03-04 15:21 热度:


案例:某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家电,下单时需点击“同意”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一条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平台仅承担退货退款责任,不承担任何额外赔偿”。王某未仔细阅读该条款,直接点击同意并完成下单。后家电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王某家中财物受损,王某要求平台赔偿财物损失,平台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仅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拟定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的主要赔偿责任,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王某注意,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判决平台赔偿王某的合理财物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1.  签订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限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切勿盲目签字或点击“同意”;2.  若对格式条款中的某一条款有疑问,及时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说明,必要时可要求修改条款,拒绝接受不合理的免责、限责条款;3.  注意留存格式条款的文本、签订记录(如截图、签字页),若发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可依法主张该条款无效;4.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拟定条款,对免责、限责条款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变色、单独提示)提示对方,避免因条款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合同律师-合同订立时口头约定的风险及防范
下一篇:上海合同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相关阅读

上海合同律师-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撤销权行使

案例:某消费者张某在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二手车,车行销售人员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存在严重故障的事实,声称车辆为精品二手车,无任何事故、无维修记录。张某信以为真,与车行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支付购车款15万元。后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严重故障,经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该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经过大修。张某遂诉...

上海合同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案例:8岁的儿童陈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游戏充值8000元,与游戏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陈某家长发现后,立即联系游戏公司,要求退还充值款项,游戏公司以陈某自愿充值,合同有效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游戏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的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陷阱及应对

案例:某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家电,下单时需点击同意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一条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平台仅承担退货退款责任,不承担任何额外赔偿。王某未仔细阅读该条款,直接点击同意并完成下单。后家电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王某家中财物受损,王某要求平台赔偿财物损失,平台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仅同意...

上海合同律师-合同订立时口头约定的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个体户张某与供应商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向张某供应一批日用品,单价按市场行情结算,供货后3日内张某支付全部货款。李某按约定送货后,张某以口头约定单价过高,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为由,拒绝按双方口头协商的价格付款,仅同意按更低的市场价格结算。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初约定的单价,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因双方无书面合同,且...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