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家具厂与某客户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家具厂向客户供应定制沙发一套,价款 5 万元,未约定运输费、安装费的承担方。家具厂完成生产后,要求客户支付运输费 800 元及安装费 500 元,否则不予送货。客户认为合同价款已包含全部费用,拒绝额外支付,家具厂拒不送货,客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逾期交货损失。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本案中,送货、安装属于家具厂的履行义务,双方未约定费用承担,运输费、安装费应由家具厂自行负担。家具厂以未支付额外费用为由拒不送货,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客户的逾期交货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中应明确履行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包括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避免模糊表述;履行义务一方不得擅自增加履行费用,若需变更费用承担,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接收标的物,不得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履行方式增加费用;遇费用承担争议时,按 “履行义务方负担” 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可参考行业惯例或通过诉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