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建材商与某施工队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建材商误将 “HRB335 型号钢材” 写成 “HRB400 型号”,约定单价 4200 元 / 吨(HRB400 市场价为 4500 元 / 吨)。施工队收货后发现型号不符,要求建材商按合同约定提供 HRB400 钢材或赔偿差价,建材商主张系笔误构成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建材商因笔误写错钢材型号,导致合同约定与真实意思不符,且型号差异直接影响价款及使用功能,属于对合同核心条款的重大误解。建材商在发现错误后及时主张权利,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法院应支持其撤销合同的请求,合同撤销后双方互相返还财产。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签订前应仔细核对标的规格、型号、价款等核心条款,避免笔误;发现重大误解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失效;主张重大误解需举证证明 “认识错误 + 错误与合同订立有直接关联 + 造成较大损失”,留存沟通记录、市场价格凭证等证据;签订重要合同时可设置 “条款核对确认页”,降低误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