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10 万元,期限 6 个月,逾期还款需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借款人逾期 3 个月未还款,出借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4.5 万元(10 万 ×0.5%×90 天),借款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诉至法院请求调低。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本案中,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折合年利率 180%,远超 LPR 的 4 倍(约 14.8%),明显过分高于出借人的利息损失。法院应依法调低违约金,按 LPR 的 4 倍计算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约定过高比例(如日千分之五以上),可参考 LPR 倍数或行业惯例设定;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举证证明损失金额,守约方应提供损失证据(如利息损失、资金占用费凭证);违约金调整的核心是 “以实际损失为限”,约定违约金时可同时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