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中约定的 “不可抗力” 范围(如仅列举地震、洪水)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范围(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不一致,发生约定范围外但属于法定范围的事件,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解答:可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小于法定范围的,视为对法定范围的 “限缩约定”,但该约定不能排除法定不可抗力的适用;发生法定范围内的事件,即使未在合同约定中列举,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案例:甲与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 “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洪水,其他事件不得作为免责事由”。合同履行中,当地发生疫情管控(属于法定不可抗力中的政府行为),导致货物无法运输,甲以疫情未在约定范围内为由,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若小于法定范围,仅为双方明确列举的典型情形,不能排除法定情形的适用。本案中,疫情管控属于法定不可抗力中的政府行为,即使未在合同约定中列举,乙仍有权主张免责,甲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可在法定范围基础上补充约定具体不可抗力情形,避免 “限缩约定”;若合同已约定限缩范围,发生法定范围内的事件时,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举证证明事件符合 “不能预见、避免、克服” 的特征;收集事件相关证据(如政府公告、部门证明),证明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张不可抗力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减轻损失,否则需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合同中可约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以法定范围为准”,避免范围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