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合同双方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该约定能否排除《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解答:一般不能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的法定权利,基于委托合同的人身信赖属性设立;但具有公益性质、涉及有偿委托且约定明确的,可限制任意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约定 “巨额违约金” 可能被法院调整。
案例:甲与乙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律所代理甲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期限 6 个月,代理费 10 万元,合同明确约定 “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合同履行 3 个月后,甲无故单方解除合同,乙律所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律所实际损失 3 万元(已投入的办案成本),驳回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的诉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任意解除权是法定权利,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解除方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法调整。本案中,甲的任意解除权不能被排除,但需赔偿乙律所的实际办案成本,20 万元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法院予以调整。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委托合同中,应谨慎约定 “排除任意解除权” 的条款,可约定 “解除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或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减少对方损失;受托方应留存已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工作记录、费用支出凭证),以便主张损失赔偿;委托方无故解除合同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涉及公益委托(如法律援助)或长期有偿委托的,可约定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件,但需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