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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成果不符合约定,返工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6-03-04 15:03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常见于加工、定作、修理、测试等场景,纠纷多因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逾期交付、定作人拖欠报酬等引发。某定作人委托某承揽人加工一批定制设备,约定设备的规格、性能参数及交付时间,定作人支付预付款5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报酬。承揽人交付设备后,定作人验收时发现设备性能参数不符合约定,无法正常使用,要求承揽人返工、赔偿损失,承揽人认为是定作人提供的技术参数不明确导致,拒绝返工赔偿,双方产生纠纷。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承揽人交付的设备性能参数不符合合同约定,无论是否因定作人技术参数不明确,只要承揽人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返工、重作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若定作人确实提供的技术参数不明确,可减轻承揽人的部分责任,但需定作人提供证据证明。
应对建议:签订承揽合同时,应明确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规格、性能参数、交付时间、验收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技术参数模糊;承揽人在施工前,应核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如有疑问及时沟通确认,并留存记录;定作人应及时配合承揽人提供必要的资料,验收时做好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发生纠纷后,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工作成果质量鉴定。
律师建议:1.  技术参数应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参数模糊时,以定作人书面补充通知为准”,同时约定“承揽人发现参数模糊未及时提出,视为认可参数,承担质量不合格责任”;2.  约定“阶段性验收”条款,承揽人完成关键工序后,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避免全部完工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增加返工成本;3.  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宜过高(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剩余报酬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同时约定“验收不合格的,承揽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返工,返工后仍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4.  质量鉴定应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同时约定“鉴定期间工期顺延,过错方承担工期延误损失”;5.  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作成果不合格,应在合同中明确“定作人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承担次要责任”,避免全部责任归责于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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