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事人以公开方式发布悬赏广告,明确 “完成某一指定行为即支付报酬”,他人完成该指定行为后,能否要求发布人支付约定报酬?
解答:可以。悬赏广告构成要约,完成指定行为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完成行为人有权要求发布人支付约定报酬,发布人不得无故拒绝。
案例:甲丢失一份重要商业合同原件,在本地报纸及社交平台发布悬赏广告:“凡找到并归还该合同原件者,支付报酬 2 万元”。乙捡到该合同原件后,按广告预留联系方式联系甲并归还,甲以 “合同对其已无实际价值” 为由拒绝支付 2 万元报酬,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报酬,法院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如归还物品、提供线索),即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生效,发布人需按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乙已完成归还合同原件的指定行为,甲应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其以 “合同无实际价值” 为由拒绝付款无法律依据。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发布悬赏广告时,应明确指定行为的具体内容、报酬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避免模糊表述;完成指定行为前,可留存广告内容(如截图、报纸原件),证明悬赏约定;完成行为后,及时与发布人沟通,留存完成行为的证据(如归还凭证、证人证言);发布人应遵守悬赏承诺,不得随意反悔,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悬赏广告存在欺诈(如虚构遗失物品),发布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