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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同时发生,应如何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25-12-03 14:48


       
问题:合同履行中,同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和情势变更情形(如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应如何适用法律主张权利?​
解答:优先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若不可抗力仅部分影响合同履行,剩余部分因情势变更显失公平的,可就该部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二者均以 “不可预见、非当事人过错” 为前提,但不可抗力侧重 “无法履行”,情势变更侧重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案例:甲与乙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境外旅游服务,乙支付费用 5 万元。合同履行前,目的地国家发生地震(不可抗力),后该国又出台入境管制政策(情势变更),导致旅游合同完全无法履行。乙要求甲全额退款,甲以 “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应分担损失” 为由拒绝全额退款,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全额返还乙 5 万元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是合同无法履行的免责事由,情势变更用于调整继续履行的公平性。本案中,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续政策调整进一步确认了合同无法履行的状态,应优先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甲作为提供服务方,未实际提供服务,需全额返还费用,无需适用情势变更分担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履行中同时发生两类事件时,先判断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若完全无法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并解除合同;若不可抗力仅部分影响,剩余部分履行显失公平,再适用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解除;收集两类事件的证据(如灾害证明、政策文件),明确事件发生时间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签订合同时可约定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衔接处理方式,避免争议;因不可抗力免责的,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减轻损失,否则需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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