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何种行为视为已履行 “提示和说明义务”?仅在合同中加粗条款,但未向对方口头说明,能否认定已履行义务?
解答: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需满足 “形式显著 + 内容明确”:形式上需以加粗、下划线、单独打印等显著方式标注;内容上需对条款含义、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口头或书面);仅加粗未说明,若对方无异议,可视为履行;若对方提出异议,需举证证明已明确说明。
案例: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以加粗字体呈现,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向投保人丁某口头说明该条款的具体含义。后丁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丁某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理方式” 需达到 “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的标准,仅加粗未说明,若对方未明确表示理解,不能认定已完全履行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加粗免责条款,未向丁某说明其含义及法律后果,丁某未理解条款内容,故免责条款无效。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责、限责等重要条款,应采用 “加粗 + 单独说明” 的方式,留存对方确认的证据(如签字确认的《条款说明确认书》);对方要求说明时,应详细解释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避免模糊表述;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仔细阅读显著标注的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对方说明并留存记录;诉讼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承担条款无效的风险;签订合同时,可要求对方将重要条款的说明内容以书面形式附于合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