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存货人将货物交付保管人仓储,保管人未按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如未控制温湿度、未妥善安防)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保管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合理的运输费、仓储费等直接损失;若存货人未如实告知货物特殊性质(如易燃易爆)导致损失扩大,保管人可减轻责任。
案例:甲公司将一批价值 80 万元的生鲜食品交付乙仓储公司保管,约定仓储温度为 0-4℃。乙公司因设备故障导致仓储温度升至 15℃,造成生鲜食品全部变质毁损。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货物价值 80 万元及已支付的仓储费 2 万元,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 82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控制仓储温度,属于保管不善,应赔偿货物实际价值及合理仓储费,甲公司无过错,故法院支持其全部诉求。
律师建议:存货人交付货物时,应明确告知货物的特殊性质(如易碎、需特殊温湿度)及保管要求,留存书面告知记录;保管人应按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定期检查仓储设备,留存设备运行记录;货物毁损后,双方应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鉴定报告),明确损失金额;存货人应购买货物保险,降低损失风险;签订仓储合同时,明确保管标准、赔偿范围及免责情形,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