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唯一住房出售给乙,房价120万元,乙支付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定支付定金,甲却因房价上涨,反悔不愿出售房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乙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为甲的唯一住房,但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乙违约金5万元。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甲最终按约定履行了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1. 继续履行是合同违约后的重要违约责任形式,适用于合同能够履行、且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尤其适用于房屋、土地等具有唯一性的标的物交易;2. 若存在下列情形,无法要求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或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3)履行费用过高;(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3. 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避免拖延导致无法履行;4. 主张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一并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但若继续履行已足以弥补损失,违约金可适当调整;5. 违约方以“履行费用过高”“标的物已无法履行”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的,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6. 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强化继续履行的适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