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月租金1万元,租赁期限2年,乙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约定“若乙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若甲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同履行6个月后,乙擅自解除合同,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没收定金2万元,乙拒绝,主张“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应选择其一主张,结合本案情况,判决乙支付甲违约金3万元,甲返还乙定金2万元(扣除违约金后,乙实际支付1万元)。
律师建议:1.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权利,选择时应优先考虑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如定金双倍返还金额高于违约金,选择定金;违约金高于定金,选择违约金);2.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签订合同时,避免约定过高定金;3. 明确定金的性质,区分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不同(如违约定金用于担保合同履行,解约定金用于解除合同);4. 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应明确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避免后续争议;5. 主张定金的,需证明定金已实际支付,留存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主张违约金的,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6. 若定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在选择其一后,要求违约方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