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认为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如卫生清洁不及时、安保不到位),能否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解答:一般不能单方解除,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解除;但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根本违约(如擅自停止物业服务、严重违反约定标准),单个业主可代表全体业主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 3 年。合同履行 1 年后,小区多数业主认为甲公司物业服务质量极差(如垃圾长期堆积、安保人员脱岗),业主委员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单个业主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应通过业主大会决议解除。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单个业主无权单方解除,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决定。本案中,乙作为单个业主,未通过法定程序,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驳回其诉求。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时,应先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整改,留存沟通记录;整改无效的,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根本违约的,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定期公示服务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服务标准、解除条件及程序,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