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中约定 “出现某一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履行过程中又发生法定解除情形(如对方根本违约),当事人能否选择适用法定解除权,而非等待约定解除条件成就?
解答:可以。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并行存在,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等待约定条件成就,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若乙未在 2024 年 6 月前办理完毕贷款审批,合同自动解除”。2024 年 5 月,乙明确告知甲因自身原因不再购买房屋(根本违约),甲无需等待 6 月到期,直接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以 “约定解除条件未成就” 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已解除,乙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约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二者互不排斥。本案中,乙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甲有权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等待约定的贷款审批期限届满,故法院认定合同已解除。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可同时约定解除条件和违约条款,为权利行使提供多重保障;发生法定解除情形时,无需受约定解除条件限制,可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及时止损;行使解除权时,明确告知对方解除事由(如 “因你方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留存通知证据;对方以约定解除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的,应举证证明法定解除情形成立;解除合同后,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