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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发出后,能否撤回?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3 14:51


       
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让与通知(告知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后,能否反悔撤回该通知?撤回通知需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解答:可以撤回,但需满足 “在通知到达债务人前撤回” 或 “经受让人同意后撤回” 的条件;若通知已到达债务人且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债权让与已生效。​
案例: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甲与丙签订债权让与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并向乙发送了书面债权让与通知。通知寄出后,甲反悔,在通知送达乙之前,向乙发送了撤回通知,明确表示 “此前的债权让与通知作废,债权未转让”。后丙要求乙向其履行债务,乙以收到撤回通知为由拒绝,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债务,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此处的 “不得撤销” 应理解为 “通知到达债务人后不得单方撤销”,若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债权人可单方撤回;若通知已到达,需经受让人同意方可撤回。本案中,甲在通知送达乙前撤回,撤回有效,债权让与未对乙生效,丙无权要求乙履行债务。​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债权人发出债权让与通知前,应谨慎决策,避免盲目通知后反悔;若需撤回通知,应在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及时发出撤回通知,且撤回通知的送达方式应与原通知一致(如书面通知对应书面撤回);通知已到达债务人的,需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再撤回;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若未收到撤回通知,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避免向原债权人履行导致重复履行;受让人应要求债权人及时发出通知,并留存通知送达证据,防止债权人单方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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