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保证合同中仅约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应如何认定保证方式?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默认按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起诉、仲裁),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丙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丙为甲的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2 年”,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偿还 20 万元,丙以 “应先要求甲偿还” 为由拒绝,乙诉至法院要求丙偿还借款,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应先向甲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认定为一般保证,乙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甲偿还,甲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 “连带责任保证”),避免约定不明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若希望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需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债务,避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保证合同中还应明确保证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保证期间,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