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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发布时间:2025-12-03 14:53


       
问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谁?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能否主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解答: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租期届满后,按以下规则处理:1. 约定承租人有权购买的,承租人支付价款后取得所有权;2. 未约定的,承租人可选择 “续租”“返还租赁物” 或 “按合理价格购买”,出租人不得无故拒绝合理购买请求。​
案例:甲租赁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设备厂购买一台价值 300 万元的生产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及租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租期 3 年届满后,乙公司要求按市场残值 50 万元购买该设备,甲租赁公司拒绝,主张设备所有权归其所有,要求乙公司返还设备,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购买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参照租赁物的公允价值回购租赁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 “融资 + 租赁”,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是为担保债权实现,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应尊重其选择权。本案中,乙公司的购买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及租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如约定 “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支付 100 元残值即可取得所有权”);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应登记租赁物所有权,避免承租人擅自处分;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若想取得所有权,应及时提出购买请求,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出租人不得无故拒绝承租人的合理购买请求,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确保租赁物完好,避免因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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