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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陷阱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6-03-04 15:21


       
案例:某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家电,下单时需点击“同意”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一条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平台仅承担退货退款责任,不承担任何额外赔偿”。王某未仔细阅读该条款,直接点击同意并完成下单。后家电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王某家中财物受损,王某要求平台赔偿财物损失,平台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仅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拟定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的主要赔偿责任,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王某注意,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判决平台赔偿王某的合理财物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1.  签订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限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切勿盲目签字或点击“同意”;2.  若对格式条款中的某一条款有疑问,及时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说明,必要时可要求修改条款,拒绝接受不合理的免责、限责条款;3.  注意留存格式条款的文本、签订记录(如截图、签字页),若发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可依法主张该条款无效;4.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拟定条款,对免责、限责条款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变色、单独提示)提示对方,避免因条款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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