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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6-03-04 15:22


       
案例:8岁的儿童陈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游戏充值8000元,与游戏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陈某家长发现后,立即联系游戏公司,要求退还充值款项,游戏公司以“陈某自愿充值,合同有效”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游戏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的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充值行为(订立服务合同)无效,游戏公司应退还陈某家长充值的8000元款项。
律师建议:1.  订立合同时,应核实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时,需确认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若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与其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的家长、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协商订立合同,避免订立无效合同;3.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好未成年人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避免其擅自订立合同、进行大额消费;4.  若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订立合同,应及时向对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相关款项,避免损失扩大;5.  企业在与个人订立合同时,若对方年龄较小或行为举止异常,应核实其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防范合同效力风险。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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