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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撤销权行使
发布时间:2026-03-04 15:26


       
案例:某消费者张某在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二手车,车行销售人员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存在严重故障的事实,声称车辆为“精品二手车,无任何事故、无维修记录”。张某信以为真,与车行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支付购车款15万元。后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严重故障,经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该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经过大修。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车行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行返还购车款15万元,并赔偿其检测费、交通费等损失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张某有权撤销合同,判决车行返还张某购车款15万元,并赔偿其合理损失3万元。
律师建议:1.  订立合同前,应尽量核实合同标的的真实情况,尤其是二手车、二手房、二手设备等交易,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避免被欺诈;2.  发现被欺诈后,及时收集欺诈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的欺诈行为;3.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4.  撤销合同后,可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检测费、交通费、差价损失等);5.  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也可主张撤销合同。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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