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科技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李某 2 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竞争企业任职,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公司,科技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李某主张条款无效,双方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需约定经济补偿,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科技公司与李某的...
案例:某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10 万元,期限 6 个月,逾期还款需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借款人逾期 3 个月未还款,出借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4.5 万元(10 万 0.5%90 天),借款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诉至法院请求调低。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违约造成的...
案例:某建材商与某施工队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建材商误将 HRB335 型号钢材 写成 HRB400 型号,约定单价 4200 元 / 吨(HRB400 市场价为 4500 元 / 吨)。施工队收货后发现型号不符,要求建材商按合同约定提供 HRB400 钢材或赔偿差价,建材商主张系笔误构成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
案例:某家具厂与某客户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家具厂向客户供应定制沙发一套,价款 5 万元,未约定运输费、安装费的承担方。家具厂完成生产后,要求客户支付运输费 800 元及安装费 500 元,否则不予送货。客户认为合同价款已包含全部费用,拒绝额外支付,家具厂拒不送货,客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逾期交货损失。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
案例:某服装厂与某商场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服装厂于当年冬季前向商场供应 1000 件羽绒服,商场预付 20 万元货款。供货期前 1 个月,服装厂因原材料价格暴涨,明确告知商场 无法按约定价格供货,要么涨价 30%,要么解除合同。商场不同意涨价,要求服装厂按约履行,服装厂拒绝,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
张女士称,其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约定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后某律所未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项,故张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应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于2017年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
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四川某门业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为四川某门业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双方当事人的三起纠纷彻底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企业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0年8月,原告发出装甲门总装数字自动化生产线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原告提出技术协议要求,由被告进行制作、设计。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装甲门总装...
学习要点: 1、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当前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
【裁判要旨】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该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而对其显失公平,则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某主张自己支付的定金是5000元,而被告某置业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定金数额应认定为60000元。购房定金为何相差55000元? 2022年6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拟认购某置业公司一套商品房,签订协议当日,王某某支付了5000元。2日后,王某某支付该商品房首付款,某置业公司出...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数字资产的合伙合同纠纷案。 原告迟某同被告黄某签订名为《MI TOKEN投资协议》的合同,约定迟某通过个人网银向黄某转入10万元,黄某将价值10万元的等值数字资产五日内过户到迟某账户。此后迟某未曾收到黄某给付的任何投资收入,遂起诉要求退还投资款。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MI TOKEN是为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提供交...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陈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陈某与刘某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5日,陈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刘某交付4000元。但是随后的数月内,刘某并未偿还该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对陈某的电话、微信均不予回复,陈某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提供的电子凭证能够证实被告刘某确为微信名为L*的持有人,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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