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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小额借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学习要点: 1、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当前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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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小额借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3-01 15:07 热度:


学习要点:
1、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当前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不应超过************利率法定上限。
2、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的有效要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
主要案情:A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B、C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B、C向A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月利率为8‰,未按约定偿还本息的,按日支付所欠本息数额0.3%的违约金等,B与A签订了抵押合同,用自己所有的海马牌小轿车为贷款做抵押担保。D、E为借款合同与A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D、E对借款的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以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实现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合同签订当日,A按照约定向B、C发放了15万元贷款,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和担保人与出借人A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到2018年3月11日,保证期限为2年。后B、C向A偿还了贷款本金5万元,并将利息清偿至2019年7月11日。余款经A催要,借款人B、C未偿还,2020年3月1日,A以B、C、D、E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2022年2月22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借款到期后,偿还本金5万元,余本金10万元未还,2019年7月11日前的利息已结清;剩余本息、违约金分3次偿还等。之后没有按承诺还款,原告A遂再次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B称抵押小轿车已报废,原告遂放弃对该抵押物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1、判令被告B、C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利息24800元、违约金37200元;给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9.6%计算的利息和按年利率14.4%计算的违约金;2、判决被告B、C给付律师费6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B抵押的海马牌陕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D、E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B认可向原告申请借款15万元,现尚欠本金10万元、贷款由被告D、E担保的事实,且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放款凭证、B的承诺书等为证,法院应予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本息。被告B认可按年息12%计算一年的利息,不同意承担违约金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8‰,即年利率9.6%,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逾期除承担约定利息外,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能超年利率2.88%(9.6%×30%)。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不予认可,法院据此调整确认。庭审中,被告甘晓称“不知道利息清偿到何时,但本金、利息、违约金共已经支付了30多万元”,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对此,原告否认,被告依法应对自己的辩解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原告认可、提供的还款本息为据确定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甘兴辉、王媛为被告甘晓、邓蕾借款提供担保后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在保证期间于2020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至今不能免除。按照《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请求用抵押车辆实现债权,或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放弃对抵押车辆的请求权,故,被告D、E依法应对担保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D、E未到庭参加诉讼,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B、C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9.6%、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88%、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D、E对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B、C负担。
后原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A小额贷款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变更一审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按年利率14.4%给付违约金;2、改判被上诉人连带给付律师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主动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引用《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9条,将违约金调整为2.88%不当。《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请求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本案约定的借款利息为年利率9.6%,而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14.4%计算,并未超过规定的年利率24%,不应予以调整。二、一审驳回上诉人要求由被上诉人负担律师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律师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却对律师费不予支持,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B答辩称,2014年被上诉人借款15万元,每月按时清偿利息,到2019年仅利息清偿了30万元,还偿还了5万元本金,2020年之后才有逾期,愿意清偿10万元本金并承担一点利息。
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88%/年是否适当;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B、C与A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为“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月利率为8‰”,约定违约金为“6.3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利息数额的0.3%的违约金,直至利息清偿完毕为止。”“6.4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所欠借款本金数额的0.3%的违约金,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每日按照3‰计算,即违约金年利率为109.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然过高。A小贷公司虽然在起诉时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4.4%,但并无合同依据。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当前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不应超过************利率法定上限。上诉人主张案涉借款既要按照年利率9.6%计算利息,还要按照14.4%计算违约金,显然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诉辩以及证据情况,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9.6%,并酌情将违约金确定为双方约定利率的2.88%(即9.6%×30%),既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亦未超出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该酌情调整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按照14.4%计算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1.4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律师服务及催收等费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是“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评估费、处置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所有费用”。一审中,A小贷公司提交了其与维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事务所向A小贷公司出具的代理费发票,以证明律师费为6000元,B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A小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对该费用承担责任有事实依据。一审未予准许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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