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持有公章私自订立借款合同 行为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向老年人借款,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公司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老人的权益。 刘某与老伴谢某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膝下仅有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眼见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而孩子生活没有着落,两老想为孩子寻找一个安身之处。2018年,..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持有公章私自订立借款合同 行为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03 13:35 热度: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向老年人借款,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公司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老人的权益。
刘某与老伴谢某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膝下仅有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眼见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而孩子生活没有着落,两老想为孩子寻找一个安身之处。2018年,他们从一个朋友处听闻甲公司要建设养老院,自称是该公司董事长的向某称,如给该公司借款筹集资金,不仅公司会付给其利息,如不能还款,还能分给其儿子两间房屋。刘某、谢某考虑再三,最终拿出仅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借给甲公司。向某以该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向某个人提供担保,向某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不仅养老院没有建成,向某也一直避而不见。刘某、谢某找到甲公司,公司负责人称,借款是刘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无奈之下,刘某将甲公司、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虽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代理权,但向某持有甲公司的公章在该公司的办公室与刘某订立合同,向某自称是甲公司的董事长且曾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合同相对人刘某有理由相信向某有代理权,向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受借款合同的约束,承担还款责任。向某按约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向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院据此判决甲公司、向某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闭窗口
上一篇: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下一篇:签订合同却未能购车 消费者索要返还订金获支持

相关阅读

代理合同未实现约定结果 法院判决无效

张女士称,其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约定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后某律所未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项,故张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应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于2017年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

法院成功调解承揽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四川某门业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为四川某门业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双方当事人的三起纠纷彻底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企业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0年8月,原告发出装甲门总装数字自动化生产线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原告提出技术协议要求,由被告进行制作、设计。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装甲门总装...

案例学习:小额借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学习要点: 1、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当前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

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

【裁判要旨】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该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而对其显失公平,则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