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订 符合交易习惯被判担责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某贸易公司提出的本案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案涉担保无效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根据某贸易公司自身交易习惯,认定担保属实,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借款本金1967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原..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订 符合交易习惯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1-12-23 09:48 热度: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某贸易公司提出的本案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案涉担保无效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根据某贸易公司自身交易习惯,认定担保属实,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借款本金1967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24000元,贷款用途为向某贸易公司购买宝马车辆一台,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止,被告刘某将其所购宝马车辆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约定:被告某贸易公司自愿为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的前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签订时,被告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持股比例75%的股东,其在担保函上盖章,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刘某未能按期返还借款本息,截至起诉时,刘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6784.1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4220.16元,由此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某贸易公司为在其公司购车的客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了一系列类似的连带保证担保,其中有多份被告某贸易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是否有效的问题。其一、本案《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签订时,被告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持股比例75%的股东(属于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其在担保函上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视为已经实际获得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二、虽然某贸易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但原告提交的其他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相应的《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显示,被告某贸易公司为在其公司购车的客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了一系列类似的连带保证担保,其中有多份被告某贸易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故该担保行为符合双方交易习惯,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该公司的担保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某贸易公司应就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关闭窗口
上一篇:化工厂改造施工致火灾 合同约定承揽人负全责
下一篇:承揽合同引纠纷 上门调解解企忧

相关阅读

代理合同未实现约定结果 法院判决无效

张女士称,其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约定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后某律所未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项,故张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应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于2017年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

法院成功调解承揽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四川某门业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为四川某门业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双方当事人的三起纠纷彻底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企业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0年8月,原告发出装甲门总装数字自动化生产线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原告提出技术协议要求,由被告进行制作、设计。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装甲门总装...

案例学习:小额借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学习要点: 1、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当前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

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

【裁判要旨】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该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而对其显失公平,则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