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关乎合同稳定性与当事人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当事人约定,若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超过 30 日,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60 日内解除合同,若 60 日内未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3-31 11:40 热度: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关乎合同稳定性与当事人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当事人约定,若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超过 30 日,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60 日内解除合同,若 60 日内未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甲发现乙交付货物严重不符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若甲自知道该事由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其解除权消灭。​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若设备故障导致甲公司生产停滞超过 10 日,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设备故障致使甲公司生产停滞 15 日,乙公司未及时修复,甲公司知晓后未立即行使解除权,半年后才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以解除权已过行使期限为由拒绝。​
法律分析:此案例中,合同约定了甲公司解除权行使条件,未明确行使期限。依据法律规定,甲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生产停滞超 10 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乙公司拒绝合理。若甲公司在知晓后合理期限内(如乙公司催告后合理时间)未行使解除权,同样会导致解除权消灭。​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在约定解除权时,务必明确行使期限,避免因期限不明引发纠纷。享有解除权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后,要及时评估并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以免逾期丧失解除权。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行使,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阻碍行使权利的事由。合同相对方若发现对方可能享有解除权,可通过催告方式促使对方及时行使权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状态。​

 


关闭窗口
上一篇: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遵循哪些程序?
下一篇: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能否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

相关阅读

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期限是多久?未追

问题:行为人无权代理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的追认期限有何规定?若被代理人在期限内未追认,该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解答:被代理人的追认期限为 收到相对人催告后 30 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被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案例:丙未经丁公司授权,以丁公司名义与戊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同时发生,应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合同履行中,同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和情势变更情形(如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应如何适用法律主张权利?​ 解答:优先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若不可抗力仅部分影响合同履行,剩余部分因情势变更显失公平的,可就该部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二者均以 不可预见、非当事人过错 为前提,但不可抗力侧重 无法履行,情势变更侧重 继...

悬赏广告发布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能否要求支

问题:当事人以公开方式发布悬赏广告,明确 完成某一指定行为即支付报酬,他人完成该指定行为后,能否要求发布人支付约定报酬?​ 解答:可以。悬赏广告构成要约,完成指定行为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完成行为人有权要求发布人支付约定报酬,发布人不得无故拒绝。​ 案例:甲丢失一份重要商业合同原件,在本地报纸及社交平台发布悬赏广告:凡找到并归还该合...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履行后,能否反

问题: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般为 3 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后债务人发现债权已过时效,能否反悔要求债权人返还已履行的款项?​ 解答:不能。诉讼时效届满仅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而非债权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后不得反悔要求返还。​ 案例:甲欠乙借款 8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10 月,乙一...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