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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惹纠纷 法院裁判平风波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限期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8万余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罚息七千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017年9月15日,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金额3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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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惹纠纷 法院裁判平风波

发布时间:2021-03-17 10:20 热度: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限期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8万余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罚息七千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017年9月15日,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金额3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同时与原告约定借款担保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的某牌小型轿车,并就其他事项签订有关材料,经原告审核同意。因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持续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承诺遵守该金融合约,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借款消费后应按期还款,被告黄某未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支持原告对于借款本息清偿以及有权对被告黄某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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