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常见问题 > >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发布时间:2020-07-10 19:38 热度: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合同约定不明确该怎么处理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免会出现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情况,如因上述原因而使合同无效,则会浪费订立合同的成本,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的进行。因此,可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属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来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所采用的合同内容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可采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如何确认合同无效
下一篇:合同上盖个人印章法律支持吗

相关阅读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及解除后果的认定

案例 2023年1月,G商贸公司与H供应商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约定H供应商每月向G公司供应100箱进口红酒,供货期限2年,G公司每月月底支付当月货款。合同履行6个月后,H供应商因进口资质被吊销,无法继续供应进口红酒,且未及时通知G公司,导致G公司无法向客户供货,产生违约损失。G公司多次催告H供应商恢复供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H供应商赔偿损失。...

电子合同签字无效,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随着数字化交易普及,电子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电子签名无效、合同内容篡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问题最为突出。某电商公司与某供应商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向电商公司供应日用品,电商公司支付货款。合同履行中,电商公司以电子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电子签名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供应商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公司履行...

附义务赠与未履行,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纠纷多发生在附义务赠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撤销、赠与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场景,其中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争议最为常见。某老人与侄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老人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侄子,侄子需承担老人晚年的赡养义务(包括日常照料、医疗费用承担),房产过户后,侄子仅支付了1个月的赡养费,便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

承揽成果不符合约定,返工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常见于加工、定作、修理、测试等场景,纠纷多因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逾期交付、定作人拖欠报酬等引发。某定作人委托某承揽人加工一批定制设备,约定设备的规格、性能参数及交付时间,定作人支付预付款5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报酬。承揽人交付设备后,定作人验收时发现设备性...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