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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合同订立时口头约定的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个体户张某与供应商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向张某供应一批日用品,单价按市场行情结算,供货后3日内张某支付全部货款。李某按约定送货后,张某以口头约定单价过高,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为由,拒绝按双方口头协商的价格付款,仅同意按更低的市场价格结算。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初约定的单价,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因双方无书面合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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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合同订立时口头约定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6-03-04 15:07 热度:


案例:某个体户张某与供应商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向张某供应一批日用品,单价按市场行情结算,供货后3日内张某支付全部货款。李某按约定送货后,张某以“口头约定单价过高,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为由,拒绝按双方口头协商的价格付款,仅同意按更低的市场价格结算。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初约定的单价,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因双方无书面合同,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口头约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判决张某支付货款,李某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按口头约定单价计算的货款,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1.  优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尤其是标的额较大、履行周期较长、权利义务复杂的交易,书面合同可明确双方核心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2.  确因特殊情况需口头约定的,务必留存沟通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短信等,明确标的、价款、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同时尽量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3.  口头约定履行过程中,及时留存送货单、收货单、付款记录等凭证,佐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4.  口头约定后,若条件允许,尽量补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之前的口头约定,固化权利义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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